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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卫生系统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10796 发布时间: 2011-10-05

淳卫〔2008〕41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卫生系统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淳安县卫生系统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卫生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职工  医疗补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2日印发
淳安县卫生系统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淳安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淳政发〔2003〕16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第2号抄告单的批复精神,卫生系统参照淳安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建立职工医疗补助制度。为保障我县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实行医疗补助。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淳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卫生系统财政适当补助的公立医疗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三、管理部门
县卫生局是本县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财建科是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的经办机构,卫生局人事科、审计监察室协同做好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
四、经费来源和使用
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标准筹集,其中50%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按月核拨给卫生局。另50%由医疗卫生单位在每年初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筹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费由法人单位负责筹集)。各单位将筹集经费于当年的1月和7月分两次上交到卫生局。当年新录用、调动、退休、辞职人员按实际在本单位工作月数收缴。资金由卫生局财建科负责管理,统盘使用。年终结算资金不足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单位按年初在职职工数比例补交。
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首先在个人当年帐户中支付。当年帐户金额支付完以后,在职人员自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退休退职人员自付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付超过200元以上部分,由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85%,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补助95%。
(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自付部分补助办法: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80%,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补助90%。
(三)计划生育补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平(顺)产每胎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的标准,难产、剖腹产、多胞胎每胎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5%的标准,凭出生医学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医疗费用发票给予补助。先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每产妇1500元拨到单位,不足部分由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
(四)经办人员的工资、养老统筹等费用。
五、个人承担超过部分补助
一个年度内,个人承担以下三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200元,退休退职人员超过800元,超过部分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1、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比例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按规定比例由个人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六、经费结算
(一)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中应由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办理报销手续: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建制乡镇卫生院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详见附件)。
2、县外就诊的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先到县社保中心按《淳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报,然后凭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明细表》(需经所在单位盖章)到卫生局办理补助报销手续。
3、县内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及规定病种的门诊费用,先到县社保中心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明细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再到卫生局办理补助报销手续。
4、到卫生局办理补助报销手续时,需填写登记表,并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证历本、医保卡。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明细表》必须有县社保中心的盖章和经办人的签字。
(二)卫生局财建科负责受理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申请医疗补助经费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应当不予支付。
(三)门诊医药费原则上一个年度结报一次。如果门诊医药费累计超过2000元的,中途可以结报一次。
(四)住院医药费一般在住院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结算的,以会计核算年度为准。
七、经费管理与监督
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财建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审计监察室要加强对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和监察。
卫生局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套取现金、串换药品(配滋补品等)、挂空床位等违规行为的,责成定点医疗单位退还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八、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本暂行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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