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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10915 发布时间: 2011-10-05

淳卫〔2008〕42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淳安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卫生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技人员  流动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宣传部、县府办、县人事局。
淳安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2日印发
淳安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流动管理,建立有利于卫生事业发展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就我县卫技人员流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卫技人员流动管理的对象是指县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卫技人员调动的办理程序
(一)县内乡镇之间调动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盖章。
3、填写调动联系单。
4、调出与调入单位及农卫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5、提交局党委研究。
6、办理调动手续。
如遇改革、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农卫站可以在征求乡镇卫生院意见的基础上,就所辖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调配提出方案,提交局党委研究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调入县城
县城以外医疗卫生单位职工要求调入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按县城医疗卫生单位的需求实行考试选调。
1、报考条件:〈1〉符合县城医疗卫生单位提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计划和条件;〈2〉在本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满10周年或者夫妻分居5周年以上。
2、报考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详细填写《要求调县城工作申请表》,原单位同意盖章,乡镇卫生院还需经农卫站同意盖章。经卫生局资格审查后,按专业对口参加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选调人员,经县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动。
3、附加分条件:在基层工作期间,获县级以上(不含局本级)综合先进个人加2分,单项加1分。参加市级各类技术比武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局党委研究可以调动:
(1)省市规定需要照顾的;
(2)担任中心卫生院以上党政正职满3周年以上或副职满6周年以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
(3)县城医疗单位急需岗位的技术人员;
(4)有特别贡献、工作业绩突出的。
(三)跨县调动
为稳定欠发达地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对医疗单位的卫技人员跨县调动应从严控制(考上公务员、研究生和随军的除外),夫妻双方在本县工作的,原则上不予跨县调动。对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在本县工作分别满10周年、8周年、4周年,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动:
1、夫妻一方在本县工作、另一方在县外工作,分居时间较长的;
2、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父母在县外且年老体弱确实需要照顾的;
3、人事组织部门商调,被提拔任用的。
(四)跨系统调动
在职人员报考其它系统工作岗位时,需经所在单位和卫生局同意。
跨县、跨系统调动具体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
2、填写商调表。
3、调出与调入单位(乡镇卫生院还需经农卫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4、局人事科审核。
5、符合条件的提交局党委研究。
6、送县人事部门审批。
7、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调动时,在收到对方通知书后办理)。
(五)从外省市(县)调入的卫技人员,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

三、对调出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经所在单位出资培养的卫技人员,要求调出本县、本系统或辞职的,原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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